安宁生物
020-89083898
NEWS
新闻中心
COMMENTARY

震怒!祸害!又有人销售“孔雀石绿”毒鱼被判蹲监赔钱!
来源: | 作者:pmo497030 | 发布时间: 2018-11-16 | 1036 次浏览 | 分享到:
 日前,浙江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一起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黑鱼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经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林某柳等2人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刑罚。被告人林某柳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胡某云,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检察机关提起的在温州市级媒体公开发表赔礼道歉声明、支付涉案黑鱼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人民币12688元等诉讼请求全部得以实现。据了解,该案是温州首例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经查,去年7月7日,林某柳水产店内待售的黑鱼因被检测出含有“孔雀石绿”成分被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告知上述检测结果后,该水产店在明知上述黑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下,仍向原经销商进购黑鱼并予以销售,且在进货时未查检水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同年9月14日,该水产店内待售的黑鱼再次被检测出含有“孔雀石绿”成分,被抽检的同批黑鱼共对外销售48.8公斤,销售价款共计1268.8元。经温州医科大学专家出具咨询意见,“孔雀石绿”对人体健康具有潜在的慢性危害。
  
  林某柳水产店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黑鱼的行为,侵害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无符合条件的有关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详情回顾:为暴利丧心病狂!温州一水产店接连销售孔雀石绿“毒鱼”遭刑事公诉】
 
  回顾:全国多地如江苏、浙江、广东、天津、陕西等多个养殖户、卖鱼商因生产、销售含孔雀石绿的鱼,已遭到法律严惩,坐大牢、罚巨款!在此,提醒水产人要自律,不要做害人害己的事情!
  
  江苏兴化两养户因违用孔雀石绿被罚58万元还坐牢
  
  江苏2批次鱼类检出孔雀石绿,鳜鱼名列其中
  
  2018年10月10日,江苏省食药监局公布了11批次不合格食品,其中,南京市建邺区食尚天鲜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鳜鱼(生产日期为2018-06-28)和南京市建邺区元生杰水产经营部销售的水库昂刺鱼(生产日期为2018-06-28)这2批次鱼类检出孔雀石绿。
  
  孔雀石绿是一种带有金属光泽的绿色结晶体,溶液呈蓝绿色,肉眼很难辨别。孔雀石绿作为添加剂主要是为鱼类保活保鲜,但进入人体后其代谢产物具有高毒素、高残留、致癌、致畸、致突变等副作用,在人体残留时间长,对人体的危害是积蓄式的。有的人虽然摄入量不多,不会有明显的中毒症状,但当体内孔雀石绿积蓄到一定程度,就可能引发各种疾病。根据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高残留限量》的规定,孔雀石绿被列为禁止使用的药物,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
  
  违规添加孔雀石绿,兴化两养殖户被罚58万还坐牢!
  
  近日,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该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3万元,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谁能想得到,这起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都是养鱼的个体养殖户。一个搞养殖的,究竟是犯了什么大罪要去坐牢?
  
  昧良心销售毒鱼28万多元
  
  被告人冯某某,女,今年49岁;被告人姚某某,男,今年47岁,这两人都是兴化市人。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4月份、2017年8月份,被告人冯某某、姚某某明知在鱼塘养殖过程中不能使用孔雀石绿,仍然在其共同经营的位于兴化市某乡的鱼塘中,添加孔雀石绿各1次。2018年4月经水产部门清塘,二个塘中各类鱼共计64538斤。经鉴定,二名被告人共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价值人民币286329.3元(不包含杂鱼)。
  
  两养户被罚58万元并判有期徒刑
  
  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姚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姚某某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姚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姚某某、冯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判决如下:
  
  1、被告人冯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3万元。
  
  2、被告人姚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3、禁止被告人姚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江苏养殖户使用孔雀石绿养鱼被刑拘,6万斤鱼被“活埋”
  
  今年,江苏泰州兴化市林湖乡某养殖户在有关部门抽检中,被查出孔雀石绿超标,兴化市水产局、公安多部门联动依法进行查处。
  
  目前,非法养殖户已经被拘留。
  
  依据《食品安全法》和《渔业法》相关规定,针对林湖养殖户孔雀石绿超标案,兴化水产局执法大队、公安相关部门同时采取清塘行动,对超标的鱼塘中鱼类进行填埋,2018年4月26日上午,共对约6万斤鱼类作了无害化处理。
 

 
  活埋6万斤鱼
  
  销售含“孔雀石绿”的活鱼,天津水产摊贩被判刑罚
  
  天津河东检察院曾成功起诉了一起涉食品安全领域犯罪案件。因销售兽药残留量超标的水产品,天津市一水产摊贩被判处刑罚。
  
  为及时掌握食品安全领域的案件线索,河东检察院与辖区内多个行政执法部门签订了信息共享机制。2017年4月,区院干警收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通报的一个案件情况:在例行抽检时,发现河东区一家超市内某水产摊位销售的水产品含有“孔雀石绿”。这是一种三氯甲烷型的绿色染料,作为杀菌剂,可让鱼延长寿命,但对人体有害。经检验,此批售卖的活鱼被鉴定为不合格。据此,对水产摊位的承包人李某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并将线索移送到公安河东分局。
  
  河东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负责人随即进一步询问案件的详细情况。据了解,被告人李某自2017年2月起,以某商贸公司的名义,在河东区某大型超市水产摊位从事活鱼销售,2017年3月某日凌晨,李某去进货,在向卖家索取检验合格证明、“证票合一”式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均未果的情况下,仍从此处购进活鱼,并对外出售。
  
  河东检察院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禁止被告人李某两年内从事水产类经营活动。
  
  西安水产店草鱼现致癌物孔雀石绿,店主被罚2万元
  
  西安市碑林区李某水产店经营的草鱼,不合格项目孔雀石绿(有毒的三苯甲烷类化学物,既是染料也是杀真菌、杀细菌、杀寄生虫的药物,长期超量使用可致癌,无公害水产养殖领域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经营(抽检)日期:2017-06-26。企业购进该批次产品30千克,已全部销售,未召回不合格产品。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碑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540元,罚款2万元。
  
  佛山高明区、顺德区勒流镇两鱼塘被查出使用孔雀石绿

  
  2017年3月,佛山高明区荷城街道以及顺德区勒流镇两鱼塘在“双随机”抽检中,被查出孔雀石绿超标,市、区多部门联动依法进行查处,并对区某依法拘留了两天,并于3月10日上午,依据《食品安全法》和《渔业法》相关规定,针对两单孔雀石绿超标案,相关部门同时采取清塘行动,对超标的两个鱼塘塘鱼进行无害化处理,此次无共计填埋处理乌鳢(生鱼)2000斤、叉尾鮰鱼4000斤,涉案金额30000元左右。
  
  浙江养殖户使用孔雀石绿养黄颡鱼被刑拘
  
  2017年12月17日,德清县公安局破获一起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案,犯罪嫌疑人沈某(男,43岁)在养殖黄颡鱼的过程中非法使用孔雀石绿被刑拘。
  
  据悉,孔雀石绿是有毒的三苯甲烷类化学物,对鱼体水霉病和鱼卵的水霉病有特效,但具有潜在的致癌、致畸、致突变的作用。我国在农业行业标准《NY5071-2002无公害食品鱼药使用准则》中明确将孔雀石绿列为禁用药物,却仍有水产业养殖户铤而走险继续违规使用孔雀石绿。
  
  12月22日上午,禹越派出所接德清县农业局移交案件线索:今年4月至今,德清县农业局在禹越镇沈某承包的鱼塘内,多次检测发现沈某承包的3号鱼塘内养殖的黄颡鱼中孔雀石绿含量超标。接到线索后,禹越派出所联合水上派出所立即开展调查。
  
  经查证,沈某与妻子一起经营一个水产养殖场。去年9月,沈某从菱湖购买了11万余条黄颡鱼幼苗后便将其放入3号鱼塘养殖至今。今年4月中旬,沈某为了降低鱼的发病率,便在3号鱼塘里放了一包8两左右的孔雀石绿。当时,他划船至鱼塘中间,在小船的船舱里舀上水,再把孔雀石绿的粉末放进小船船舱的水里进行稀释,再用大的勺子把稀释过的孔雀石绿水泼到3号塘的水里,自以为计划天意无缝,无人察觉。
  
  4月下旬,县农业局就来到沈某的鱼塘进行了检查,并抽取了3号鱼塘里黄颡鱼的样本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沈某养殖的黄颡鱼体内孔雀石绿含量为13.8μg/kg。
  
  沈某却并不接受这个结果,在7月份要求重新检测。于是,农业局把鱼样送到省里检测,但结果可想而知:鱼体内的孔雀石绿含量还是超标。农业局依据规定对沈某做出了罚款8000元的处罚。
  
  可是沈某仍不死心地想要推卸责任、躲避惩罚,便谎称是鱼塘周边的一个围巾厂对鱼塘水质产生了影响,才导致3号鱼塘内的黄颡鱼受到了污染。
  
  为了查清事实真相,今年8月,县农业局又在围巾厂的排放口、鱼塘的取水口、鱼塘内三个地方采样检测孔雀石绿,可检测结果均未超标的。11月,农业局再次对沈某鱼塘内的黄颡鱼取样检测,检测结果为9.53μg/kg,依然超标。
  
  12月22日,禹越派出所联合水上派出所,于禹越镇内将涉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的沈某抓获。
  
  经审讯,沈某对于向鱼塘内添加禁药孔雀石绿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或者我们看到,只是冰山一角,预计还有很多很多毒鱼仍在市场流通、流上百姓餐桌......
  
  触目惊心!年抽样含孔雀石绿水产品超50批次
  
  据国家食药监总局消息:根据***食品安全办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部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6年在部分城市继续组织开展了经营环节鲜活水产品抽检监测,在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超市等344家水产品经营单位,随机抽检了大菱鲆(多宝鱼)、乌鳢(黑鱼)、鳜鱼等鲜活水产品607批次,检验项目为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氯霉素。检验结果合格的样品541批次,合格率89.1%;检出不合格样品66批次,其中孔雀石绿不合格样品51批次,硝基呋喃代谢物不合格样品16批次。反映了鳜鱼、乌鳢(黑鱼)等鲜活水产品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禁用药物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
  
  孔雀石绿是什么?
  
  1993年起,孔雀石绿开始在我国水产养殖领域使用,但进入人体后其代谢产物具有高残留和致癌、致畸、致突变等毒性,对人体危害极大,是全国重点打击的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之一。2002年,我国正式将孔雀石绿列入《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清单》,同时还颁布了《无公害食品标准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NY5070-2002),明确指出孔雀石绿不得检出。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兽药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的通知》第六条
  
  食用农产品和食品生产经营者是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的**责任人,必须履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对在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农产品生产中使用高毒农药,在水产养殖中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氯霉素等禁用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农药兽药,违反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相关要求使用农药兽药,未如实记录或保留记录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责任追究到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附水产养殖中的禁药名单
  
  除了孔雀石绿,水产养殖中的禁药还有很多,笔者简单梳理如下。
  
  1、禁用抗菌类药物名单:
  
  抗生素类:红霉素、氯霉素、泰乐菌素、杆菌肽锌;
  
  磺胺类:磺胺噻唑(消治龙)、磺胺咪(磺胺呱);
  
  喹诺酮类:环丙沙星,恩诺沙星为鳗鱼出口日本的一主要药残指标;
  
  硝基呋喃类:呋喃唑酮(商品名为痢特灵)、呋喃西林(又名呋喃新)、呋喃它酮、呋喃那斯。
  
  2、抗寄生虫药物
  
  孔雀石绿
  
  汞制剂:硝酸亚汞、氯化亚汞、醋酸汞、甘汞(二氧化汞)、吡啶基醋酸汞;
  
  农药:地虫硫磷、六六六、毒杀酚、滴滴涕DDT、呋喃丹(克百威)、杀虫脒、双甲脒;
  
  注意过量的铜可造成鱼体内重金属积累,而敌百虫在弱碱性条件下形成敌敌畏,其对人的危害极大。
  
  3、清塘药物
  
  五氯酚钠
  
  4、化学促长剂
  
  喹乙醇
  
  5、性激素类
  
  甲基睾丸酮、丙酸睾酮等制剂
  
  6、硝基咪唑类
  
  甲基唑、地美硝唑
  
  以上药物在水产养殖中均禁止使用(如有遗漏,请在文章下方留言补充),请广大养殖朋友选择其他药物代替,否则将可能触犯刑法,涉及相关刑事处罚。